早恋已经在各大青少年当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在本该天真无邪的年纪就已经偷尝了禁果,不少法律知识淡薄的人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就不构成强奸罪,真的不知道是该用天真还是愚昧来形容了。对未成年的性教育迫在眉睫,由于学校、家长对这方面的疏于教育,令他们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憧憬。冲动之下很容易犯错误,甚至是触碰到法律。
被告人邱某通过QQ与隆昌县某中学初一学生梁某相识并恋爱。2015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明知梁某系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带梁某到隆昌县城某旅馆开房,并同梁某发生性关系。
邱某的辩护人提出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同时,邱某的家人案发后积极补偿受害人梁某,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惩罚为辅的原则,四川内江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邱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受害人梁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禁止接触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禁止被告人接触被害人的案件。